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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 不是的父母就棄養? 》

 

義務與責任

若然如此下去...孝...笑子們將會有越來越多的~

「正當理由」~合法棄養

若能了解~事出有前因,受苦百般了

盡孝  棄養  心作~選擇而已

 

2009.11.06

 

民法修正/「父母有不是」 棄兒可不扶養
 
【聯合報╱記者李順德/台北報導】

2009.11.06 05:49 am 


 
 


「天下無不是父母」觀念要改了。

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,遭家暴、遺棄、

性侵子女,長大後依法可申請免扶養。

圖為慈善團體收容一些被父母遺棄的小孩。


 


傳統「天下無不是的父母」的觀念將有重大變革。

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,對於曾經虐待、

性侵、重大侮辱或遺棄子女的父母,子女在成年後

可以請求法院,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


除了民法,行政院會也修正通過刑法有關遺棄罪的

規定。未來只要父母有上述行為,或連續兩年未盡

養育責任情節重大,子女長大成人後,即使未盡扶

養責任,依法可以免除遺棄刑責。

 

 

目前的刑法明定,子女遺棄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

屬,可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徒刑,

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 

不過,最近幾年,部分社會團體、基金會發現不少

父母虐童、性侵子女、亂倫的慘劇,一年有上萬

件,甚至從小就虐待子女,不盡扶養責任。

可是子女長大,依法必須扶養這些虐待他們的

父母,甚至還有父母依刑法恐嚇子女,

要控告子女遺棄,讓子女身心長期受折磨及

二度傷害。包括勵馨基金會、法律扶助基金會

的奔走下,行政院決定回應民意修法。

 

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,現行民、刑法的規定,

對曾受家暴、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,

成年後可能面對加害人、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,

形同「傷口上灑鹽」。

 

他說,這項修法將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

間的扶養行為是「相對義務」。

 

(ps:義務ㄛ非責任ㄛ)

 

現行民法有強制子女扶養義務,修法增訂了但書,

如曾受身體侵害等原因,

可由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。

 

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部分,

例如父母親曾故意致子女於死,未遂或重傷、

強制性交或猥褻、妨害幼童發育等,

均屬情節重大,增定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。

 

如果行為非屬情節重大的,修正草案賦予法院

有衡量權,在兼顧父母及子女的權益,

依照個案做彈性調整,可減輕子女的扶養義務。

 

 

若這社會只教人(大人小孩)

 

只做自己喜歡的就好~那還談啥

 

責任

 

就教~逃避就好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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